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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违约 预付款拿不回 消费者遇见这些套路,请勇敢维权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成都市消协陆续发布了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3月11日发布的两个案例涉及商家侵权行为,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何合理进行维权。

企业转让违约,告知水票作废

2020年4月,简阳市消委会收到10余件关于简阳市某水业公司的投诉,称该市某水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将店铺转让给该市某商贸公司后,该商贸公司未完全履行某水业公司当初给予消费者的承诺。接到投诉后,简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联系了XX水业和商贸公司负责人。2020年4月组织双方和部分消费者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2019年10月11日之前购买的水票由某水业派送桶装水,2019年10月11日之后购买的水票由该商贸公司派送桶装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简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XX水业的水票,即与XX水业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因XX水业将店铺转让给商贸公司而发生变更,商贸公司应承担向消费者派送桶装水的义务。

委托拍卖不成,退款理所应当

2020年1月,消费者彭先生向成都市金牛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8年12月委托四川某拍卖公司为其拍卖9件玉器等物品,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委托拍卖劳务费3.7万元。一年过去,所有物品均未拍卖成功。彭先生要求该拍卖公司退还其支付的费用,但拍卖公司却拒绝退还。

金牛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对彭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在随后组织双方参与的调解会上,由该拍卖公司当场全款退还彭先生支付的委托拍卖劳务费3.7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金牛区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拍卖公司预收了消费者支付的委托拍卖玉器等物品的劳务费,就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委托拍卖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理应退款。 (晚霞报记者 杨民)

来源:晚霞报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总第5516期 编辑: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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