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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投资,要求兑付高息被拒 8旬老人来访,记者跑路帮咨询

晚霞报记者 周彦君

近期,86岁的老人明某多次来到晚霞报社,反映他的投资款多年未按合同兑付一事。据明某讲,上世纪90年代,新都县供销社(现为:成都市新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发展需要向社会大众集资,年利率12个月18%、9个月12%、6个月10%、3个月8%、3个月内5%,随到随存,随到随取。明某于1995年前后到新都县供销社下属的新都县土产公司投资,至1998年存了31次(其间多次将利息取出,再存),共20万有余。此后新都县土产公司因经济发展艰难不再兑付股民利息,只能取走本金。明某拒绝只兑付本金的做法,坚决要求支付利息,并陆续上访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中央、地方13个部门,此事困扰了他20余年。

为了帮明大爷搞清楚问题,晚霞报记者于3月7日下午来到新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了解相关情况。该社企业管理科科长黄建告诉记者,1997年供销社发展出现困难,1998年起因国家政策以及供销社经营不佳就不再兑付利息。当时新都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司法局五大部门将股民召集在一起,最后共同达成了股金清算办法:一是根据现有股金的余额一次性向股民兑付70%;二是根据现有股金的余额,按15%左右的年兑付比例,用5~8年的时间将所有股金本金如数兑还完。记者在兑付账单上看到,明某于1999年4月和2000年2月分别兑付了本金31570元和29939.2元,还剩144990元本金至今未兑付。

记者查看新都县土产公司1997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退还股金的措施》了解到,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流动资金不敢过多抽回,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年利息12%,8月1日前到期按原来的不变;从1998年起每年度向股民公布一次退股时间和比例,1999年底全部如数退还本金。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政策措施中指出,“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制经济组织,不得办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为变相办理存款。对通过股金服务部等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这也证实了黄建提到的因国家政策不再兑付利息的说法。

针对明大爷的问题和情况,记者咨询了晚霞报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陈漪澜。陈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供销社原来实施的这一集资行为属非法金融活动,现法院针对这类案件多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明大爷如果要兑付本息,需要看清楚收据上是否明确标示利率(明大爷未向记者出示他的收据)。如果没有,就一律按照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执行,不实行“保息分红”,老人要求的兑付利息也就不合理。同时还应注意本案历时弥久,可能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如已超过,供销社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明大爷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陈律师也提醒所有老年人,投资理财要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进行投资。


来源:晚霞报2022年3月10日 星期四 总第5711期 编辑: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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