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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自己如何摔倒,又摔了! 老太起诉索赔 法院判其担主责

□ 罗良华 张润 晚霞报记者 杨民


家住成都市高新区的王婆婆年近七旬,她在自家小区同一地点摔倒两次受伤,遂将小区物业及负责一楼房屋装修的公司告上法庭。6月13日,晚霞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王婆婆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侵权方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老太为何连摔两次?

王婆婆在两天时间内,分别在住所单元电梯口摔倒两次,导致身体多处受伤、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婆婆回忆说,她第一次摔倒是在那天晚上等电梯时,为避让行人而绊到了贴在地上的装修保护膜。该保护膜系给一楼住户装修的公司所铺设,因磨损而在电梯口形成了一个大洞。

王婆婆摔倒后行动基本正常。但第二天一早,她联系楼长(非物业人员)到事发地讲述摔倒过程。演示中,王婆婆不慎再次摔倒造成严重伤害。后来,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婆婆向他人演示第一次摔倒的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且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演示过程存在的风险,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谨慎义务。同时,王婆婆所受伤害主要系第二次摔倒所致,故应当对其受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现场装修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已出现严重破损的保护膜,明显增加了该破损保护膜区域的通行风险,并导致老人被保护膜绊倒,装修公司对老人第一次摔倒存在明显过错。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诱因,且第一次摔倒的伤害被第二次摔倒所吸收,故装修公司应当对王婆婆所受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负有及时发现并处理的义务。案涉保护膜破损已有一段时间,但该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在装修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作为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审理本案的法官罗良华表示,王婆婆本身系装修公司、物业公司未履行必要管理义务的受害者,但其不必要的模仿危险动作,导致自己严重受伤并承担了主要责任,令人十分惋惜。

同时,罗法官也提醒,小区物业和装修公司对铺设的装修保护膜应当履行必要、及时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不能简单地“一铺了之”。


来源:晚霞报2022年6月14日 星期二 总第5761期 编辑: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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