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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我亲妈,我凭啥养她?”——法官: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3月31日,晚霞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遂宁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继母与继女间发生的赡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继女补足拖欠继母的赡养费共计2400元,并需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400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5年前,王阿姨与继女李某的父亲结婚,当时李某仅十岁。一家三口朝夕相处,愉快生活。两年前,王阿姨突患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她,到法院起诉要求继女为其养老。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继女应每月向王阿姨支付赡养费400元。“之前继女都按时给我赡养费,但去年年中开始,却突然拒绝支付了。继女说我不是她亲妈,她没有义务来养我。”一听这话,气愤的王阿姨将其告上法庭。 继女突然不愿给赡养费,背后究竟有啥隐情?参与此案审理的法官冯良调查后得知,其实,母女俩之前关系一直不错,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继女李某所从事的旅游业遭受重创,签订的部分旅游合同还需赔偿游客违约金。这其中有一个客户正好是继母的好友,李某便让继母给对方做工作以减少损失,没想到继母不愿帮忙,李某一气之下便不给赡养费。 了解到详情后,冯良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劝导,除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赡养继母的法定义务外,同时也希望继母体谅继女的工作压力。经过冯法官耐心地做工作,母女俩冰释前嫌,和好如初。继女李某不仅主动支付了拖欠的赡养费,还表示以后要常回家看望继母。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冯良法官强调,继父母和继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如果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就应当履行对继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如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 杨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