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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起诉养女要求赡养 为何被法院驳回1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不过,最终驳回了原告、这名68岁老人的赡养请求。 原告兰大爷年轻时因家庭贫困未结婚成家。1996年,他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个月的女婴,并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去年7月,养女出嫁并将户籍迁至婆家。兰大爷现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养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早在1997年,兰大爷就因外出务工,将养女送回其生父母处,从此再无任何联系。养女生父当时还补偿了兰大爷近千元抚养费。 已解除收养关系,为何还要起诉养女履行赡养义务?兰大爷无奈表示,他实在没办法养活自己。法院反复调解,养女都以家庭较为困难为由,不愿赡养兰大爷,但表示逢年过节会前去看望。 法院遂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驳回了兰大爷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审结,但兰大爷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审理该案的法官不仅为其减免了诉讼费,还与老人居住地的政府联系,希望给予帮扶救济。当地政府表示,将按照政策规定,报请民政部门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旺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收养关系但事后又解除的,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晚霞报记者 杨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