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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还能要求十倍赔偿吗?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买卖纠纷,认定原告“知假买假”牟利,对其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仅判令商家返还货款并按损失三倍赔偿。

王浩在胡光经营的超市购买4瓶酒,共花费2960元。经鉴定酒水为假冒产品后,王浩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商家辩称,王浩购买时全程录像、多次大额采购,并非正常消费,属于“知假买假”。

法院审理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商家销售假冒产品,应返还原告货款2960元。但结合原告购买行为及未饮用的事实,认定其购买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借诉讼牟利,具有“知假买假”主观故意,故对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酌定商家按损失三倍赔偿8880元。

法官提醒: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索赔,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遇制假售假,可通过保留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同时需恪守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牟利。(晚霞报记者 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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