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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连续21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3月15日,记者从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获悉,从2025年8月1日起,四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省连续21年提高相关优抚对象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此次调整后,各类优抚对象相关待遇较上年度均有提升。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人员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十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

    具体调整包括: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等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生活补助标准均提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提至不低于26934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不低于27474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不低于10488元。

参战退役军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10908元(限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人员)。

    年满60周岁、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子女(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9036元。

    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提高24元,提至每年744元。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同步调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补贴,地方定额补贴不足上述标准的予以补差。(晚霞报记者  伍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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