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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 疲劳驾驶认定有变化从6月1日起,由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将正式实施。 根据该认定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上一日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监测设备(视频、ADAS、车载终端)显示多次闭眼、点头、打哈欠、视线偏离等疲劳行为; ◆经询问、讯问证实驾驶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难以集中仍驾驶机动车; ◆生活轨迹显示前24小时睡眠不足6小时,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形。 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3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晚霞报记者 何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