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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经办规程 医保个人账户这样跨省共济

   本报讯(记者 杨民) 6月5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官网获悉,该局与财政部近日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对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作出规范。

    通知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

    跨省共济适用对象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也应为基本医保参保对象。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一位共济人可与多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位被共济人也可接受多名近亲属的共济。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共济人将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时,可使用共济额度结算。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均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被共济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通过医保服务平台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将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编辑:熊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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