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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妹儿说法 | 同居三十多年未领证,继子能继承房产吗?法院判决厘清“事实婚姻”与“双向扶养关系” □ 本报记者 何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围绕事实婚姻认定与继子女继承权问题作出判决,具有很强的普法意义。 遗产争夺焦点:何时开始同居? 沈先生的母亲早年丧偶,此后与俞老伯共同生活,两人同居长达32年,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俞老伯过世后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以继子身份主张继承权利,遭到俞老伯兄弟姐妹的反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两人开始同居的时间,一方称始于1991年,另一方则认为是1996年。 这一时间分歧之所以关键,在于一条重要的法律分界线:1994年2月1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此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无论同居多久,都只属于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法定权利和义务。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证实母亲与俞老伯自1991年起共同生活,法院据此认定二人构成事实婚姻。 享有继承权,有前提条件 然而,事实婚姻的成立,并不代表继子女一定能够继承遗产,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双向扶养关系。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同居时沈先生尚未成年,其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由母亲和俞老伯共同承担;沈先生成家后,长期照料俞老伯日常起居,并陪同就医,双方以父子相称,微信聊天记录、生活照片等证据均可佐证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双向扶养事实。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沈先生的继承诉求。 律师提醒 〉〉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清玲律师指出,事实婚姻仅在1994年2月1日前才被法律所承认。从1994年2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重组家庭想要保障相关财产权益,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或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身故后引发遗产纠纷。(编辑:胡永中) |